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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著z名加盟纠纷律师广州越秀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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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发布日期
2019年2月17日
联系人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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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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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特许加盟纠纷律师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有什么区别?

我们通常所说的连锁,是指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连锁在形式上分为直营连锁、自愿连锁以及加盟连锁。可以说,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连锁经营的高A级形式。

那么商业特许经营跟连锁经营的关系是存在交叉,也存在不同。交叉部分可以简单理解为都是以合同为基础、外观表现上类似、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类同、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高A级形式等,但这里主要关注其不同,表现在:

1、直营连锁是指由总公司直接投资开设的连锁店,因此,加盟法律法规咨询,其所有权归属同一,投资方与连锁店之间是总分公司关系(个人认为还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后者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其财产权归属于投资方即总公司,存在行政、财务上的隶属性;而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相对人格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上由其各自承担。因此,被特许人查看特许合同时经常会见到如此约定:“如加盟方或者被特许人因自身原因对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与特许人无关,如导致特许人被追究的,则特许人有权向加盟方或者被特许人追偿”。由于主体上责任归属不同,也就导致发生纠纷时,被侵权人所起诉的对象或者范围不同,也就是诉讼主体如何选择的问题。

2、自愿连锁是指各连锁投资方所有权的联合,是松散管理型、各不隶属,仅是以横向的联合协议而组织起来的,这点跟直营连锁可以明显区别开来,而与特许经营不同的是后者实际上存在一个特许人,其特性在于授予被特许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归属于特许人的品牌或者经营资源,存在一定的授权与被授权的约束关系。

3、国内专门针对特许经营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集体维z权会被抓吗咨询,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而非特许经营的连锁纠纷,比如直营连锁适用公司法、合同法等,而自愿连锁更多适用的是合同法。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广州天河区咨询,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信息,加盟后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吗?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包括特许人披露“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等十二类信息;第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z高人民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欺诈的故意还有欺诈的行为,且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现实中,对未尽披露义务而可以行使解除权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所隐瞒的信息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重要性来判断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当特许人未披露的信息关系到特许经营的实质内容,且对被特许人是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对于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时,才能认定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法z院统计,约有75%的被特许人提起诉讼是由于特许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约15%的被特许人提起诉讼并不是由于特许人的原因,而是其自身处于经营亏损的状态企图以诉讼挽回损失,还有约5%的被特许人是追随其他被特许人起诉,更有约3%的被特许人是因为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而起诉。因此,不应将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的商业风险也作为特许人的责任范围之内,而应当以区别正常的商业风险和因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非商业风险来明晰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和责任承担。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已经购买的带商标产品还能继续使用吗?

案例: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看点:特许经营权收回后自特许人处采购的剩余物资是否有权继续使用?

律师解答:不能。

在本案中,双方关于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已将绝大部分带有特许人商标的酒店用品进行了更换,被特许人主张其仅有个别房间的浴巾出于减小损失的目的未进行更换,但这些酒店用品均是从特许人处购买,特许人是该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被特许人支付合理价款,该酒店用品所有权归被特许人,被特许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占有、使用该物品。但法A院仍然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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