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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加盟加盟协议怎么写加盟业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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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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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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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无效后如何退款?

A市的杨老太开了一家个体“鸭脚轩”,生意十分红火。为扩大经营,她推出了“连锁加盟”,并授权周某在B县开一家分店,收取加盟费2万。不料,分店开张没多久便被工商部门查处,命他停止使用“A市杨氏鸭脚轩柳江分店”名称,理由是:个体工商户不能在本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只有企业法人才能设立分支机构。A市杨氏鸭脚轩的业主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或特许(加盟)连锁的条件。周某设立的A市杨氏鸭脚轩分店冠以A市行政区划,B县工商局无权核准。

  周某无奈拆了招牌。他认为,《协议书》因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责任在于杨某,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杨某应当返还其2万元加盟费,遂诉至法z院。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国z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周某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书》看,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杨某是自然人,她与周某猛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因此导致《协议书》归于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广州增城区加盟,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协议书》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杨某不具备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杨某对《协议书》的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鉴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近半年时间,杨某已按合同的约定传授给周某制作卤菜的烹饪技术,周某也将所学运用到实际经营中。而专有烹饪技术是一种无法通过法律对权利人进行固定和保护的无形财产,一旦将其传授给被特许人将永远无法收回,也无法防止知悉人继续使用,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可返还性。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周某应当就其通过杨某的传授所获得的烹饪技术支付一定的学习费用,酌情定为5000元。

综上,法z院判决周某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杨某返还周某加盟费1.5万元。


广州加盟合同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冷静期还可以解除吗?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实际是《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那么,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被特许人是否还有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二是这里的一定期限该怎么确定?

第z一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因为这个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是法律赋予被特许人的,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被特许人也应当享有这个权利。

第二个问题,关于期限的确定问题。如果合同有约定,当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合同来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冷静期,加盟协议怎么写,这个冷静期应当基本确定在从合同签订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这个期间。因为在这个期间内,双方只是进行经营前的相应准备,被特许人可以对整个经营的实际投入做一个比较理性的分析、预测,而由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被特许人还没有开始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实践中,一般还没有开店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款。


广州一时冲动签订了加盟协议后可以反悔解除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1、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能否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

律师解答:可以。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文字本身,悔约权本身是法定的,只不过是将'一定期限'的约定权赋予了双方当事人。

2、一定期限具体指多久?

答:法律对该点没有规定清楚,实践中我们认为,该期限截止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比较适宜。因为,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被特许人在过于冲动的情况下盲目缔约,如何规避加盟企业风险,而不是为被特许人提供一个试营业的机会。该条款虽然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但是这种倾斜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应当不恰当地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被特许人接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表明其已经在积极地投人履行,例如,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企业形象设计进行装修,或者特许人收到被特许人发出的订单。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允许被特许人行使该条款下的单方解除权,则对于特许人而言其经营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对被特许人而言则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任何商业经营都有失败的风险、任何合同都有违约的可能,试图依靠较长期限的'冷静期'帮助被特许人规避合同风险,是不现实,也是该条款的功能所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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