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有机产品认证都有什么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是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规章;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如何开展认证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是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销售和管理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企业有机产品认证
品牌商和零售商可以在供应链末端的商品上使用 OCS 标识(例如,终阶段的产品所有权必须进行认证)。是否使用该标识并不强制。
若品牌商或零售商收到货物后再销售给其他零售商,且货物有粘贴 OCS 标识,则该品牌商或零售商也需要进行认证。举例来说,品牌商 A 将商品卖给零售商 B,则品牌商 A 也需要进行认证。如果产品表示已 OCS 认证,则 OCS 标识必须使用,同时“OCS100 认证”或“OCSBlended 认证”需添加在标识中。其他说明请参考并执行 D1 和 D2 段的要求。
如果产品中的某种单一原料经过 OCS 标准的认证,那么只能针对含有有机成分的原料部分进行声明,而不是针对整个产品进行声明。
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当申请认证的产品通过认证后,如何才能保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稳定性,保持生产厂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就必须定期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就是从生产企业的终产品中或市场上抽取样品,由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继续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允许继续使用标志;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上继续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验的项目不是按检验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重要的是检查那些与制造有关的项目。特别是顾客反映意见较多的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监督检查的周期一般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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