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2018/11/9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泰光产业株式会社为8.6%,其他韩国公司为21.7%。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表示,2017年11月7日,应国内腈纶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


   商务部强调,自2018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腈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朱江)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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