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亟须套上法律"笼头"  发布日期:2017/9/25

 
 从持续4年的“3Q大战”到现在的天天快递起诉京东、小猿搜题和作业帮及百度“互掐”、美团网因涉不正当竞争被罚、金山毒霸篡改2345网址主页、“凤凰新闻”诉“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形势日益严峻。

  据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通过并施行。2016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修订草案”,按照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三次审议之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案。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时隔半年后再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亮相,其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予以明确。实施了近2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这将给互联网公司恶意竞争行为套上“笼头”。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频发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呈爆发趋势。诱导或恶意卸载软件、阻碍软件安装运行、搜索排名、间接商业诋毁等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起彼伏。

 

  近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频频进入公众视野。

 

  日前,“美团”在浙江金华涉嫌不正当竞争被罚52.6万元的消息再次引发舆论关注。来自浙江工商局官方网站的消息称,美团在浙江金华涉及的案件中,利用其在金华地区的市场优势地位,以“合作承诺书”

 

  的方式,要求入网商家签订协议,约定入网商户只与其独家经营,才能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

 

  监管部门发现,去年下半年“美团”为推广线上业务,在了解到部分签约商户同时与“饿了么”、“百度外卖”等同类在线外卖平台合作后,强制关停商户在美团外卖上的网店,停止美团外卖商家客户端账户使用,迫使商户关闭其他外卖平台上的网店后才能允许商户重新登入美团外卖平台。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背后,是外卖市场日趋白热化的激烈竞争。“百度外卖”与“饿了么”合并后,意味着过去市场三足鼎立的局面演变成两强争霸。与此案例中“美团”要求商家签订合作承诺书的行为而为自己留下明显证据不同的是,商家未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变得更加隐蔽。

 

  “小猿搜题”与“百度作业帮”是当前国内在线教育领域的重要企业,两家企业日前也公然“开撕”,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与其互为竞争对手不无关系。据“小猿搜题”方面表示,“百度作业帮”员工通过技术藏匿手段,先到“小猿搜题”APP中“小猿日报”栏目的评论跟帖区发布数条涉黄的跟帖,然后截屏并制作视频,委托公关公司通过微博相关营销号发布“小猿搜题上有涉黄信息”等内容,并在此后一直推动传播。“小猿搜题”通过查询IP地址后发现,有5个IP地址为“百度作业帮”办公所在地,并由此怀疑涉黄内容为“百度作业帮”办公室的设备所发布。不过“百度作业帮”方面回应说,这是“无端攻击和诬告”,有关人员还称,已进行证据保全并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月17日,天天快递通过官方微博宣布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起诉京东,要求京东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天天快递表示,京东的行为涉嫌利用其电商平台的支配地位,干预商户与天天快递进行交易,并限定与其指定经营者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商户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京东的这种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天天快递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正式起诉京东”。

 

  8月21日,京东宣布与天天快递终止合作。京东回应称,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平台商家和消费者获得优质服务体验是京东第三方平台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天天快递在履行与京东签订的《京东商城物流平台入驻协议》《京东商城物流产品服务标准》等合同中,由于服务质量低下引发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京东的合法权益并构成违约,京东将坚决应诉。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呈爆发趋势。诱导或恶意卸载软件、阻碍软件安装运行、搜索排名、间接商业诋毁等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起彼伏。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2012年至2017年5月的五年间,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仅2016年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000余件,其中不正当竞争案件259件。在这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又占到三分之二的比重。另据统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全国不正当竞争案件的7%左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表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发生环境、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类型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存在差异。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规修订将填补监管漏洞

 

  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互联网络技术措施的条款,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络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此次二审修订稿采取列举形式,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一是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二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实施不兼容等。三是设置了“其他行为”这一兜底条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络商业模式的发展变化,互联网络企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出现了一些运用技术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现象。在一些互联网络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推动下,一些法院甚至做出判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过滤他人的广告,不得在他人的网络服务中插入链接,不得干扰他人互联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很多互联网络企业和专家学者又积极推动国务院的一些部门,试图将技术措施的保护纳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在此背景之下,无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送审稿”还是国务院的“修订草案”,都增加了一个有关互联网络技术措施的条款,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络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有部分业内专家认为,对于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能列举的应尽量列举,如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手段提升自己的商业信誉来制造不公平竞争的地位,这个行为就应该加进来。实际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仅是利用技术手段,一些大的网络平台就经常利用垄断强势地位,通过服务协议的办法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另外,这几年网络引擎技术竞争激烈,使得网络搜索功能良莠不齐,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以致于像百度搜索、360搜索这些大型的搜索引擎也大都以营利为目的。特别是涉及到学校、医院、商品、公司、产品排名的词条上,基本上是谁给的钱多谁排在前面。这种行为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大量发生。法律一定要在这方面予以严厉限制、严格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主要强调经营者的责任外,对于协助开展不正当竞争或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便利的经营者,特别是网络运营商,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他表示,无论生产经营领域还是其他社会经济领域,一些违法行为实际是两方或多方合谋,如打开网页广告就强制性地跳出来,这是网络运营平台强迫消费者或公众接受广告。网络运营商不仅要提供技术平台,还应该负有监控责任。为此,他建议增加网络运营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内容。

 

  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认为,之所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出现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总的原因就是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太低。虽然二审修订稿在法律责任部分,特别明确针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部门检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但处罚力度还是不够。现在电商、网络购物已进入老百姓的生活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无论是对合法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讲都是非常有害的。法律出台以后没有效果或者治理的效果比较差,法律的权威性就不存在了。为此,许振超建议增加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经营者名单,同时通过技术手段采取限时阻断网络的方式等相关内容,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感到足够的社会压力。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实施了近2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这将为互联网公司恶意竞争行为套上“笼头”。需要指出的是,修订草案新增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在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还要考虑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衔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下来修订该法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报记者 李远方)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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